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凯发k8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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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凯发k8国际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15:01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资金、资产和经济活动管理行为,加强学院内部控制,严肃国家和学院财经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经济利益,提高办学效益,为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审查、客观评价的行为,其唯一目标是为本部门、本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是在学院院长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学院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机关和陕西省教育主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是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在主要经济活动部门聘请兼职审计人员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学习、培训或进修。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对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履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同时,具备相应履行职责能力。

(五)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要求

1.内部审计机构应坚持内部审计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理解支持。

2.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努力学习,积极钻研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的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3.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相互支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4.为了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项目。

5.审计的问题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文字严谨,处理恰当,不随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九)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十)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起草并且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规定向其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五)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上述资料时,必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报出。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权限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订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学院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和本学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发出审计通知,并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方案经院长批准后,实施审计。

(四)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涉嫌违纪、违规或违法的,应及时向院长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院长批准后,发送至有关单位。必要时,做出审计决定,经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建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审的书面意见。复审期间,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适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送达学院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九条  处罚与奖励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1.销毁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学院和被审计部门、单位机密的。

(三)审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学院党政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管理部门、陕西省内部审计协会对我院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同时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律监督。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院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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